1、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法可依了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做出了部分修改,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根据以上法案,也就是说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些年也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2、聊天取证,注意几点2.1、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还需要两个前提 【1】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这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有难度。法院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来断案,而是会要求受害方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为此,可以请公证人员对网上的聊天纪录进行保全公证,当然,首先你应该拿出证据证明你在和谁聊天。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上述4种途径,有赖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技术的支持,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无法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2、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注意事项 遇到纠纷后,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2.3、哪些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在不存在上述非法拘禁、暴力、欺骗等情形下,微信语音等聊天记录是双方对聊天内容和事实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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