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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微信等IM聊天记录将可作为诉讼证据

JackJiang · 5 年前 | 阅读(12105)· 评论(1 转发 收藏

摘要 依据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1、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有法可依了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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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做出了部分修改,其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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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法案,也就是说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近些年也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2、聊天取证,注意几点

2.1、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还需要两个前提

【1】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这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有难度。法院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来断案,而是会要求受害方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为此,可以请公证人员对网上的聊天纪录进行保全公证,当然,首先你应该拿出证据证明你在和谁聊天。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 1)对方当事人自认;
  •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上述4种途径,有赖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技术的支持,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无法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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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注意事项

遇到纠纷后,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应当注意:
  • 1)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聊天记录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微信记录。
  • 2)注意微信记录的连续性:微信记录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将原始录音等记录删掉,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 3)微信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记录之外,其他的相关证据来佐证。

2.3、哪些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在不存在上述非法拘禁、暴力、欺骗等情形下,微信语音等聊天记录是双方对聊天内容和事实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专家解读

对于通过网络实施的私密空间的通信,执法司法机关更加谨慎,从目前的规定来看,仍然没有突破有关法律对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微博微信作为新兴的平台,在此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作为证据的地位。此次规定明确了,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规定还明确了手机短信朋友圈中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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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不免会担心,一些朋友圈中的“玩笑话”是否会被人举报而被追究责任?对此,洪道德表示,公众大可不必担心。只有在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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